在神经性厌食症的诊断标准方面,国外学者长期延用了1972年Feighner提出的六个标准。但根据我国神经性厌食病例的特点,我们认为诊断应包含以下条件: 1. 患者年龄应在10岁以上。2. 精神刺激或学习、工作压力过大等因素可能是发病原因之一。3. 患者体重应减轻20%以上或根据同年龄身高标准体重减轻15%以上。4. 如果患者同时患有其他疾病或精神疾病,厌食和消瘦会更加严重。5. 在确定诊断时,应排除器质性疾病和精神疾病。6. 少数患者为了保持苗条身材,会有意识地控制饮食并且不惜忍饥挨饿,以防长胖。以上标准不仅更加清晰易懂,而且更加丰富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