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免责范围包括: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等其他费用。但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以及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不在免责范围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