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诊疗科目中需要有医疗美容科和相关二级诊疗科目的登记。 3. 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 需要有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 如果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应具备6年以上的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 如果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应具备5年以上的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 如果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应分别具备3年以上的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 必须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者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 需要满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具备以上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